东莞市雄狮木业有限公司
货物销售一般条款
Sales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1. 概述
1.1 除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下列的货物销售一般条款适用于买方向东莞市雄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S”或“卖方”)发出的所有购货订单、送货通知、送货单、送货码单、各类的协议、以及它们的修改、补充文件(下统称:“出货文件”)。
1.2 出货文件均须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数据传输形式)作出,方为有效。解除任何出货文件或本一般条款也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作出。
2. 购买程序
2.1 买方购买任何货物,应先以书面形式订货(下称“订单”),并按XS地址(或XS另行指定的地址),将订单以邮资已付的方式邮寄或亲自交付给XS,也可以按XS指定的号码传真或电邮地址给XS,或者是通过其他双方不时同意的方式将订单交给XS。除非并且直到XS收到完整清楚的订单之后,XS才有义务采取一定的行动(包括接受订单)。订单必须明确列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以及有关的技术规格并盖有买方合法有效的印章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名(以下简称:“盖章或签字”)。
2.2 应买方要求,XS也可以就任何货物给出报价(下称“卖方报价”),买方可以通过接收报价的方式来订货。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当在卖方报价上盖章或签字,然后按本一般条款第2.1条规定的方式交给XS。本一般条款中,任何经买方盖章或签字的卖方报价均视为订单。
2.3 XS的卖方报价并非要约,只有XS以书面的形式接受后,报价才对XS具有约束力。
2.4 在任何时候,XS有权变更货物的规格及条款,只要这样的变更不会实质性地影响货物的质量或性能。
3. 价格、付款
3.1 卖方报价的价格可在达成一致前随时变改,而买方无权要求卖方接受先前订单的价格。交付后的运费、保险、汇率变化、货币价格变化及银行手续费等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2 除非另有约定,所有货款应以现金缴付,或付至XS指定的银行帐户内。如买方逾期支付相应货款,XS将向买方每个逾期天收取逾期货款的0.1%作为额外费用、利息、等的补偿。XS亦有权拒绝发货,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买方的任何损失。
3.3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货物的价格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4. 交付
4.1 交付日期以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收货人于送货单上的写明的接收日期为准。如买方拒绝或怠于签收的,交付日期为货物到达买方处或买方指定的地点处的时间。
4.2 XS应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文件。
5. 货物毁损风险与所有权
5.1 在下列情况下,货物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遗失、毁损或灭失风险)转移至买方:
(a) 如果应由买方提取货物,风险自XS通知买方货物可提取之时起转移;或者
(b) 如果货物应由XS交付给买方,风险则自XS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之时起转移,不论买方实际上是否收取货物。
5.2 XS收到货物的所有价款后,货物的所有权才转移至买方。若货物的所有权在转移至买方前已被买方或第三方改变原有货物的包装,或已将货物的状态更改或生产,该批已更改包装或状态后但包含原有货物的产品的所有权属于XS,而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XS在买方逾期不支付货款时有权把这批产品任意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把产品售与第三方。XS在处理该批产品后所得的款项将首先用于归还买方拖欠XS的货款及因买方拖欠货款而导致XS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余额将全数归还给买方。
5.3 买方不能以任何方式抵押XS仍然拥有所有权的货物。如果买方违反本条规定,不管相关的发票是否已开具或订单规定的期限是否已过,买方应付给XS的所有款项均应立即支付,而且这并不影响XS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5.4 若上述第5.2及5.3条因任何原因终止,买方同意对更改包装或状态后但包含原有货物的任何产品给与XS优先受偿权及处分权,并在XS要求下,把有关产品按XS的要求处理。
6. 一般条款的履行、瑕疵索赔
6.1 XS承诺根据约定的规格恰当地提供所有的货物。
6.2 如买方因延迟提取货物而导致XS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货柜费、码头费、利息、其他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等),XS有权将费用加进货物价款内,并向买方提出索赔。
6.3 在交付后,一旦发现货物之质量或数量与订单规定不符,买方可以凭借XS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证书或XS委派的质检人员的报告,向XS书面提出异议,但XS不会负责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任何损失。买方对货物的异议应在交付后十五(15)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货物数量、质量、认证和规格合格及对现有货物的品质没有争议,且买方接受货品现有的状态。XS应在收到买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异议后十五(15)天内回复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如买方或任何第三方已改变原有货物的包装,或已将货物的状态更改或生产,XS将不负责买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而买方亦同意(或要求第三方同意)放弃追究XS或向XS提出任何争议的权利。
6.4 如果买方希望就任何其声称有缺陷的货物提出索赔,买方必须在XS根据上述6.3条回复买方的书面争议后七(7)天向XS书面提出索赔通知。
6.5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6.4条提出了有效的索赔,XS可以选择无偿更换货物,或者向买方退回有缺陷的货物的相应价款,此后XS对买方不再负有任何责任,而买方亦同意放弃其追究权利。
6.6 对于以下情况,XS不对买方负责(不论是否由XS、其雇员、其代理人或他人的疏忽造成):由于任何陈述、默示保证、条件或其他条款,或任何法律规定的责任,或按本一般条款而引起的,因或与货物销售或买方使用或再销售货物有关的任何间接、特殊的或结果性的损失、费用开支及其他索赔的赔偿;而且,除非是由于XS故意,或欺诈性的错误陈述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损害,XS承担的赔偿金额将不得超过货物价格的50%。
7. 不可抗力
7.1 因本一般条款订立当日所无法预见的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或在XS合理的控制能力范围之外的情形所造成延迟或无法履行一般条款中全部或部分的义务,则不被视作违反本一般条款,无须向买方负担任何损失,履行相关义务的期限亦可以相应延长。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天灾、建筑物毁坏、战争、暴乱、火灾、爆炸、水灾、政府当局行为、生产事故、运输失误、工业行动或非正常行业行为。
7.2 由于上述情形而造成迟延或无法履行本一般条款规定的义务,XS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合理地将此类情形对其履行义务的影响降至最低,而且在此类情形结束后,马上就此通知买方,并继续完全履行本一般条款规定的义务。
8. 履行地点、管辖地、适用法律、保密
8.1 除另有约定外,交付物的履行地点为订单中指定的交付地。
8.2 双方同意选择中国广东省东莞市作为纠纷管辖地。
8.3 本一般条款的所有方面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并按其进行解释。如因履行本一般条款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和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按照其施行的仲裁规则在东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8.4 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公开XS的任何信息,除非该等信息已通过其他途径为公众所知或被合法公开。